本頁「」中的文字為經文引用,用和合本;其餘為百寶書的解經。出處:出埃及記 21 章 · 百寶解經
20 章十誡由上帝親自宣告。21-23 章是約書(24:7),十誡的詳細應用,涵蓋民事案例法。21 章是約書的第一部分:奴僕的釋放、暴力與傷害的賠償律例。律法落地到日常的糾紛處理,這是真信仰的標誌,不是空泛的口號。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23-24)
「人若不是埋伏害命,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21:13)
親愛的弟兄姐妹,
21 章看似充滿"古代法律",離我們很遠。但它揭示了上帝的心,祂關心日常的公義。
真信仰不只是"心裡相信",是改變如何對待他人,尤其是弱者。
請你看 21 章關心的對象:
這就是真宗教,雅各書 1:27 "在上帝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汙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3500 年前的出 21-22 章與新約的雅各書一致,關心弱者即真敬虔。
請你今天問自己,你的信仰怎麼影響你對身邊弱者的態度?
這些日常的小決定,就是 21 章的應用。
第二個反思是 21:5-6,甘心的奴僕。
請你想想,這奴僕有自由的權利,但他選擇留下。為什麼?"我愛我的主人"。
親愛的弟兄姐妹,這是基督徒的畫像。保羅自稱"基督的奴僕",他有自由(羅馬公民),但選擇為基督做奴僕。真信不是被迫,是甘心。
你今天事奉上帝,是出於愛還是出於責任? 是奴僕心態還是甘心奴僕心態?
前者一輩子做不動,後者一輩子做不夠。
21 章保護奴僕、女奴、弱者, 你今天對身邊社會地位低於你的人,態度是否反映上帝的心?
21:5 "我愛我的主人不願出去", 你為基督服事是責任感還是愛?
21:23 "以眼還眼", 你今天有沒有想"擴大化報復"的事?請把它帶到主面前。
21:1-2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出埃及記 21:1-2(和合本)
約書的第一條就是關於奴僕,這非常有意義。剛出埃及的奴隸民族,首要倫理是怎麼對待自己中間的奴僕。被贖的奴隸要善待奴僕,記念你也曾是奴隸。
請注意敘事的反諷,上帝親自把以色列從埃及奴役中救出來,第一道律法就是限制以色列內部的奴隸制。經歷過奴役的人最應該反對奴役。但諷刺的是,許多人脫離奴役後卻以奴役別人為樂。法老式的精神藏在每一個人心裡,得自由的人最容易成為新法老。出 21 章是預防這種"奴役循環"的律法。
"第七年自由",這是安息日原則在年的層面。每七年是奴僕釋放年。希伯來文 חָפְשִׁי(chofshi,"自由"),這是希伯來聖經裡"自由"的關鍵詞。後來在賽 61:1 主耶穌引用:"主耶和華的靈在我身上……報告被擄的得釋放……", 主耶穌的事工就是宣告自由,出 21:2 的屬靈升級版。
七年自由的實際操作:以色列的"安息年"系統包含安息日(每週)、安息年(每七年)、禧年(每 50 年),層層放鬆奴役。這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反壟斷"經濟,財富、土地、人不會無限累積在少數人手裡。新約徒 4:32-35 早期教會"凡物公用"也類似,避免極端貧富分化。
申命記 15:13-15 後來重申:"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從你的羊群、禾場、酒池中,多多地給他……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你救贖",釋放奴僕要帶遣散物,這是上帝對前奴隸的命令。
21:5-6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審判官』或作『上帝』。下同),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侍主人。」
出埃及記 21:5-6(和合本)
有意思的特例,奴僕可以選擇終身服事。愛讓人甘心為奴。
"穿耳朵",永久標記。希伯來文 רָצַע(ratsa,"刺穿"),耳朵是聽話之器,穿耳象徵"我願一生聽這家主的話"。
新約對照,保羅多次自稱"基督耶穌的奴僕"(羅 1:1; 加 1:10),他用同樣的詞,但是甘心的奴僕。真信徒並非被迫的奴僕,是甘心因愛而服事的奴僕。這是出 21:5 的屬靈升級。
詩篇 40:6-8(希伯來文)的"禰已經開通我的耳朵",希伯來本意是"禰挖透我的耳朵",直接呼應出 21:6 的"穿耳"。新約希伯來書 10:5-7 引用詩 40 解釋基督:"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我說:「上帝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基督是終極的"甘心奴僕",祂自願"穿耳"成為父的僕人,至死順服。
這是出 21:5-6 最深的預表,主耶穌自願放棄神性的自由權利(腓 2:6-8 "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永遠地"穿耳"成為父的僕人。我們今天若愛主,也是被這"甘心奴僕"的畫面所吸引,不是因責任服事,是因愛而委身。
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21: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出埃及記 21:7(和合本)
女奴的特殊保護:
這是何等先進的女權法律,3500 年前已規定女奴的最低生活權利。古近東法典裡沒有同等保護。聖經站在弱者一邊,這是上帝公義的標誌。
請細看 21:10 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這是婚姻三大基本權利:
這是聖經裡第一次明確妻子的"性權利", 丈夫不能忽略妻子的需要。新約保羅在林前 7:3-5 重申:"夫妻不可彼此虧負……不可彼此相離,惟有兩相情願……仍要同房",保羅的婚姻倫理直接根植於出 21:10。
3500 年前的聖經已經規定:妻子的吃食、衣服、親密都是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遠超古近東其他文化。今天的婚姻法保護的"夫妻同居權"、"經濟撫養"等概念都從這裡發源。
更深一層:21:7-11 限制父親賣女兒的權力。古近東文化裡父親對女兒有絕對權,可以賣、可以殺、可以娶給任何人。聖經的律法限制了這權力,女兒被賣後有不被隨便買賣、不被外族化、有基本生活、可不靠贖價歸回的權利。這是漸進解放女性的早期法律。基督福音最終在新約帶來更完整的女性平等(加 3:28),但出 21 章是這條道路的起點。
21: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出埃及記 21:12-14(和合本)
故意與疏忽的區分,聖經司法的關鍵。"上帝交在他手中"指意外殺人,逃城(民 35; 申 19)的根據。故意殺人沒有逃城保護,即使逃到祭壇也要被捉。
為什麼祭壇不能保護故意殺人者?祭壇是悔改的地方,不是逃避公義的避難所。真悔改、公義,不能用宗教來逃避公義。
這是個屬靈的強警告:祭壇不是"用宗教掩蓋罪行"的工具。許多人想用"我已經悔改"來逃避法律責任,但聖經清楚說不行。真悔改包括接受現世的後果,罪帶來的法律懲罰不能被禱告抵消。這就是為什麼悔改的小偷會還錢(撒該、路 19:8),殺人的人願意麵對司法(即使在赦免裡)。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出埃及記 21:15(和合本)
對父母的暴力或咒罵,死罪。
這告訴我們第五誡(孝敬父母)的份量,直接關乎社會秩序。家庭的瓦解會讓民族瓦解。新約保羅在弗 6:1-3 重申孝敬父母的重要性。
希伯來文 21:17 "咒罵"(קָלַל,qalal,"使變輕"),字面"使父母變輕"。咒罵父母的本質是"減低父母的份量",與孝敬(kabbed,"使其有重量")完全相反。今天雖然不是死刑,但屬靈原則不變,輕看父母即嚴重的罪。
主耶穌在太 15:3-9 也引用了這兩條律法批評法利賽人,他們用"各耳板"(奉獻給上帝)逃避供養父母的責任。主耶穌堅定支持出 21:15, 17 的嚴厲,父母的尊嚴不可侵犯。今天社會"輕視長輩"的趨勢是反聖經的,基督徒必須堅定尊重父母,即使父母不完美。
注意 21:16:"拐帶人口的,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拐賣人口即死罪。這是反奴隸貿易的最早法律,3500 年前。19 世紀英國廢奴運動、現代反人口販賣法都根植於此。
現代世界每年約 2500 萬人被人口販賣(強迫勞動、性奴役),這是聖經裡 3500 年前定的死罪。基督徒在反人口販賣運動中有特別使命,這是直接的聖經命令。International Justice Mission等基督教組織正在做這工作,直接應用出 21:16。
21:18-19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出埃及記 21:18-19(和合本)
民事賠償原則:
這是勞工賠償法的最早形式,3500 年前。今天的工傷保險、醫療賠償都根植於這條。
請注意一個關鍵的屬靈原則,"全然醫好",希伯來文 רָפֹא יְרַפֵּא(rapo yerappe,"醫治、必醫治"),重複強調。肇事者要負責到底,不是賠了醫藥費就完事,必須確保受害者完全康復。這是負責的最高標準,基督徒在傷害別人後的責任倫理也應如此。真正的悔改是確保受害者完全康復,不只是道歉了事。
新約對應,保羅在腓利門書為阿尼西母賠償:"他若虧負你,或欠你什麼,都歸在我賬上"(門 18),完全賠償、不留尾巴。這就是出 21:19 的應用:肇事者負全責,直到完全恢復。
21:23-25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出埃及記 21:23-25(和合本)
著名的 "以眼還眼"(עַיִן תַּחַת עַיִן**,ayin tachat ayin)原則,這常被誤解為"殘忍的報復"。實際意義**:
古近東其他法典:貴族打死平民,只罰錢;平民打死貴族,必死。聖經的"以眼還眼"是革命性的平等,貴族與平民同價。
新約耶穌在太 5:38-42 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耶穌並非廢除這律法,是把它從司法法升級到個人倫理。法庭仍按"以眼還眼"公正裁決,但個人不應當報復。司法與個人即兩個層面。
這個原則在新約的應用,羅 12:17-21 "不要以惡報惡……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伸冤交給上帝(司法、終極審判),個人不報復。這是基督徒處理傷害的核心智慧。
21:26-27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埃及記 21:26-27(和合本)
奴僕受傷即立刻自由。這又是革命性的奴隸法,任何嚴重傷害都換來奴僕的釋放。主人不敢隨便虐待奴僕,因為代價是失去這奴僕。
請把 21:26-27與21:23-25 "以眼還眼"對照:對自由人是"以眼還眼"(賠償);對奴僕是"還自由"(釋放)。奴僕不能向主人"還眼"(社會力量懸殊),所以上帝設計了另一種正義,直接讓奴僕脫離壓迫者。這是司法智慧的精彩,同樣的傷害,對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解決方式,因為權力關係不同。
今天的勞工法也類似,僱主與員工權力不平衡,所以法律特別保護員工,禁止報復性解僱、設定最低工資、保障休假等。這都是出 21 章的延伸。
請也注意:21:20-21 談打死奴僕,"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為什麼有這個區別?立時死即主人顯然失控、兇狠即謀殺;一兩天后死即可能是意外。司法的細微差別保護了主人也保護了奴僕。但請注意,法律允許主人"打"奴僕這一事實,反映那個時代的現實,不是上帝的理想。新約腓利門書則更進一步,保羅求腓利門把奴僕阿尼西母收回"如同弟兄",基督教倫理逐步消解了奴隸制本身。律法是漸進的啟示,從限制虐待到完全廢除奴役,需要時間。
21: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1: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21: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21: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出埃及記 21:28(和合本)
兩種情況:
這是疏忽過失法的最早形式,已知危險卻不防即共犯。
請細看 21:28 "觸死那牛要用石頭打死,也不可吃它的肉",殺牛後不能吃。為什麼?血汙染的肉對人有屬靈傷害。這反映上帝看生命的尊貴,即使是牲畜殺人也不能"用來吃"。血與肉的聖潔神學貫穿利未記。今天我們處理"加害動物"也應有這種敬畏,不是簡單消費,是有邊界的處理。
注意 21:32:"牛觸奴僕,主人賠 30 舍客勒銀子",奴僕的"贖命價"是 30 舍客勒。這正是猶大賣耶穌的價錢(太 26:15 "他們給了他三十塊錢")!主耶穌被以奴僕的價錢被賣,這是預錶的精準應驗。
撒迦利亞書 11:12-13 也預言:"他們就給了三十塊錢作為我的工價……我便取這三十塊錢,在耶和華的殿中丟給窯戶",3500 年前的奴僕價錢,500 年後的先知預言,主前 30 年的猶大揹叛,聖經的預言精準到價格。主耶穌被定為"奴僕的價",祂自願成為奴僕(腓 2:7 "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為我們這些奴隸贖價。
更深一層:牛傷奴僕,主人賠 30 舍客勒, 但主人不只賠了"價錢",還把那隻觸人的牛打死。牛代表罪,主耶穌承擔了我們罪的代價(被賣),並擊殺了我們罪的根(罪與死的權勢)。這是出 21:32 在十字架上的完整應驗,祂既付價錢,也勝過罪。
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21: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21: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致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出埃及記 21:33(和合本)
財產責任法:
這些細則建立了民事侵權法的最早架構,古代世界最完整的法律體系之一。
請注意 21:33-34 的細節:"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這是公共安全的早期立法。任何對鄰居構成危險的行為都要負責。這預表新約羅 13:8-10 "愛人不可虧欠",愛包括不讓自己的疏忽傷害鄰舍。今天的"產品責任法"、"安全標準"、"工程規範"都根植於這一原則。
更深一層:21:36 "或是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希伯來文 יָדַע(yada,"知道"), 已知危險卻不防即故意。疏忽到了"明知卻放任"的程度,與故意一樣受罰。這教導一個重要的屬靈原則:默許罪即參與罪。基督徒不能說"這罪不是我犯的",如果我們知道卻不阻攔,我們也有份。
21 章看似零散,但有一個隱含的主線,聖潔的上帝要聖潔的子民管理具體的糾紛。律法的可執行性與上帝的聖潔直接相關。抽象的"應當愛人"在沒有具體律法時就被忽視,但當律法細化到"打掉奴僕的牙就要釋放他",愛就有了可量化的形式。
約書的精神今天仍然適用,基督徒在每一個具體場景裡都要問:"這件事怎麼樣反映上帝的公義?" 而不是隻停在"原則上要做好"。真信仰落地在具體決定,不是空喊口號。
21 章是“約書”的開始,也是許多現代讀者最需要耐心的章節。經文進入奴僕、女奴、暴力、傷害賠償和財產責任,不是因為這些制度都是理想狀態,而是因為剛從古代奴役世界出來的以色列必須學習在現實處境中限制惡、保護人、追究責任。上帝的公義不是隻在十誡中宣告原則,也進入複雜案件中保護具體的人。
本章特別提醒我們,救贖之後的群體必須處理傷害後果。一個人被打傷、被虧待、被牛抵傷、被坑害,都不能用宗教語言輕輕帶過。律法要求責任和賠償,顯示上帝關心身體、公平和社會秩序。
21 章讀起來不容易,因為它進入奴僕、婚姻、人身傷害、賠償和責任這些複雜處境。經文不是在理想化古代社會,也不是把所有制度都一次性更新到終末狀態,而是在剛從奴役中出來的群體裡,先限制強者、保護受害者、追究責任、給弱者留下法律位置。上帝的公義不是停在山上的雷聲,而是進入被打傷的人、被虧待的女子、被牛抵傷的鄰舍、被忽略的危險坑洞。
這章對現代讀者的重要提醒是:屬靈群體不能只講敬拜氣氛,也必須處理權力、身體和賠償。若有人受傷,不能只說“彼此饒恕”;若有人被剝削,不能只說“忍耐順服”;若制度造成傷害,不能只說“大家都有軟弱”。出埃及記的律法在救贖之後出現,說明被拯救的人必須學習讓公義具體到合同、家庭、勞動、身體安全和責任承擔。
21 章多次處理身體傷害和賠償,說明受傷之後不能只靠一句“對不起”結束。若人被打到不能工作,施害者要承擔損失;若奴僕受傷,也不能因為身份低微就沒有法律保護;若牛素來會抵人,主人明知卻不看管,就要承擔更重責任。經文不斷把責任具體化。
這對教會處理衝突和傷害很重要。饒恕是福音核心,但饒恕不等於取消責任;和好很寶貴,但和好不能跳過事實、賠償和安全邊界。若教會只要求受害者快點放下,卻不要求造成傷害的人承擔後果,就違背了律法中保護弱者的方向。
第 21 章容易讓現代讀者不舒服,尤其是奴僕、賠償、身體傷害這些條例。但正因如此,本章更需要細讀。聖經沒有把被救贖群體想象成沒有衝突的理想社區,而是讓律法進入最具體的傷害現場:債務、貧窮、暴力、疏忽、權力不對等。
牧養上,這章不能被用來合理化奴役或家暴,也不能被輕率跳過。它在古代處境中限制傷害、要求賠償、承認弱者會被強者傷害。對今天教會來說,第 21 章至少提醒我們:屬靈群體需要清楚處理權力濫用、身體傷害、僱傭倫理和責任邊界。恩典不是逃避公義程序,救贖出來的人更要認真保護受傷者。
| 原文 | 音譯 | 含義 | 在本章的角色 |
|---|---|---|---|
| חָפְשִׁי | chofshi | 自由 | 21:2,希伯來奴僕的釋放 |
| רָצַע | ratsa | 刺穿 | 21:6,穿耳為永遠奴僕 |
| גָּנַב | ganav | 拐 / 偷 | 21:16,拐帶人口 |
| עַיִן תַּחַת עַיִן | ayin tachat ayin | 以眼還眼 | 21:24,公平賠償原則 |
| שֶׁבֶת | shevet | 耽誤的工時 | 21:19,勞工賠償 |
| רָפֹא יְרַפֵּא | rapo yerappe | 全然醫好 | 21:19,醫療費 |
| שׁוֹר | shor | 牛 | 21:28-36 |
| שְׁלֹשִׁים שְׁקָלִים | sheloshim shekalim | 30 舍客勒 | 21:32,奴僕贖價 |
漢摩拉比法典(約主前 1750 年)與出 21 章:
| 議題 | 漢摩拉比 | 出 21 章 |
|---|---|---|
| 奴僕釋放 | 永遠是奴僕 | 第七年釋放 |
| 殺貴族 | 死罪 | 死罪 |
| 殺平民 | 罰款 | 死罪 |
| 奴僕受傷 | 主人賠自己 | 奴僕得自由 |
| 未付工資 | 經常無保障 | 當日要付(申 24:15) |
| 拐人 | 罰款 | 死罪 |
出 21 章在每一點上都比漢摩拉比更人道,3500 年前。
21:1-11 奴僕律例
↓
21:12-17 死罪條款(生命的尊嚴)
↓
21:18-27 身體傷害(人身的保護)
↓
21:28-32 牛抵人(疏忽過失)
↓
21:33-36 財產損害(財物的賠償)
從生命 → 身體 → 財物,按重要性排序。
出 21:2 七年釋放奴僕
出 21:8-11 女奴的保護
出 22:21-24 客旅、寡婦、孤兒
利 19:33-34 客旅當如本地人
申 10:18-19 上帝伸冤
詩 68:5 "上帝在祂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
賽 1:17 "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
雅 1:27 看顧孤兒寡婦即真敬虔
保護弱者是上帝心意的標誌,從出埃及到雅各書。
聖經的律法不停留在"原則",具體到每個情況,故意、疏忽、自衛、誤傷,給出可執行的判決。這是司法神學的根,公義必須可量化、可執行。
出 21:23-25 司法上的對等賠償
利 24:19-20 重申
申 19:21 申命記的應用
太 5:38-42 主耶穌:個人不報復
羅 12:17-21 保羅:以善勝惡
主耶穌不廢除司法,但升級個人倫理,個人不報復,讓司法處理。這是基督徒"以善勝惡"的根據。
「以眼還眼」原是法庭里的量刑尺,卻常被拿來當私人報復的許可證,耶穌在登山寶訓裡把它放回原位,又往前多走一步。
正式引用已在上方逐條講解;下表收其餘迴響。
| 出埃及 21 章主題 | 新約迴響 | 關聯說明 |
|---|---|---|
| 21:5-6 甘心的奴僕 | 羅 1:1; 加 1:10 保羅"基督的奴僕" | 自願事奉 |
| 21:6 穿耳標記 | 啟 7:3 僕人額上有印 | 屬上帝的標記 |
| 21:16 反人口販賣 | 提前 1:10 列"搶人口的"在罪名單 | 持續的人權關懷 |
| 21:32 30 舍客勒贖價 | 太 26:15 猶大賣主三十塊錢 | 主耶穌被賣如奴 |
| 21:8-11 女奴的保護 | 加 3:28 在基督裡無男女之分 | 女性尊嚴的延續 |
| 21:13 逃城 | 來 6:18 我們投奔上帝避難 | 靈魂的逃城 |
| 角色 | 身份定位 | 在本章的功能 | 神學意義 |
|---|---|---|---|
| 耶和華 | 立法者 | 給民事案例法 | 公義有具體形式 |
| 奴僕 | 被特別保護者 | 第七年自由;傷殘即贖身 | 上帝偏護弱者 |
| 女奴 | 雙重弱勢 | 多重保護 | 上帝的女權法律 |
| 故意殺人者 | 沒有赦免 | 即使逃到祭壇 | 公義不可被繞過 |
| 疏忽者 | 中等過失 | 賠償 + 逃城 | 區分故意與意外 |
| 主題 | 經文 | 教導 |
|---|---|---|
| 奴僕 7 年自由 | 21:2 | 安息日原則的擴展 |
| 甘心的奴僕 | 21:5-6 | 愛使人甘願服事 |
| 女奴的多重保護 | 21:7-11 | 上帝的革命性女權 |
| 故意與疏忽 | 21:13-14 | 司法的關鍵區分 |
| 孝敬父母極重 | 21:15, 17 | 打/咒罵父母 = 死罪 |
| 反人口販賣 | 21:16 | 最早的反奴隸貿易法 |
| 以眼還眼 = 公正對等 | 21:23-25 | 不是個人復仇 |
| 奴僕受傷即釋放 | 21:26-27 | 限制虐待 |
| 30 舍客勒贖價 | 21:32 | 預表猶大賣主 |
| 疏忽過失法 | 21:28-36 | 明知危險不防 = 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