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4 章

本頁「」中的文字為經文引用,用和合本;其餘為百寶書的解經。出處:羅馬書 4 章 · 百寶解經

上下文脈

第 3 章宣告了「因信稱義」的原則,第 4 章用以色列人最敬重的祖先亞伯拉罕來證明:這並非保羅發明的新教義,而是上帝一直以來的做法。在割禮之前、在律法之前,亞伯拉罕就因信被算為義了。

保羅的論證策略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如果連亞伯拉罕都是因信而非因行為稱義,那麼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行為稱義」。這是「從小到大推論」(從更強到更弱)的論證,亞伯拉罕是猶太人能想到的「最有資格靠行為稱義」的人(他離開吾珥、順服上帝離鄉、在 99 歲受割禮 + 100 歲生以撒、在摩利亞山獻以撒), 如果連他都是因信稱義,其他人就更不可能靠行為稱義。

段落結構

本章 25 節分為四段,每段對應一個猶太預設的摧毀,

  1. 4:1-8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創 15:6 的解讀、「做工的得工價與不做工的得恩典」(工資與恩典經濟體系)、引詩 32:1-2 大衛罪得赦免的福(第二個 舊約證人)
  2. 4:9-12 · 割禮之前就稱義,割禮是印證不是條件,創 15:6 在創 17 割禮前 14 年、「信心之義的印證」、「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也作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 …… 信心的蹤跡去行之人的父」
  3. 4:13-17 · 應許通過信心,不是通過律法,「應許 …… 不是因律法」、「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應許定就歸給一切後裔」、「作多國的父」(引創 17:5)、「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
  4. 4:18-25 · 亞伯拉罕的信心,無可指望中的指望,「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他將近百歲的時候 …… 仍然在信心上得了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馬書第一次明說基督的死與復活的二重救贖含義

本章鑰節

4:3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馬書 4:3(和合本)

4: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馬書 4:5(和合本)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羅馬書 4:18(和合本)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羅馬書 4:25(和合本)

牧者的心

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一種超能力,不是普通人做不到的屬靈壯舉。

他就是一個老人,身體已經不行了,妻子也老了,他們想要一個孩子想了一輩子,什麼都試過了,包括用人的方法(夏甲),全都失敗了。

但有一天晚上,上帝把他帶到帳篷外面,指著滿天的星星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亞伯拉罕抬頭看著那些星星,然後做了一個決定:他選擇相信上帝的話而不是相信自己的處境。

這就是信心,不是感覺很有把握,而是在完全沒有把握的時候,選擇站在上帝的應許這一邊。

值得注意,保羅在 4:20-22 描述亞伯拉罕的信心「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時,並不是說亞伯拉罕從來沒有懷疑過。創世記的亞伯拉罕真實記錄里有懷疑、有掙扎、有失敗,他曾在創 17:17「俯伏在地喜笑」(暗笑上帝的應許)、他用人的方法想要「幫助」上帝實現應許(夏甲事件,創 16 章)、他在創 20 章又一次撒謊說撒拉是他妹妹。亞伯拉罕不是「完美的信心榜樣」,他是「真實的信心榜樣」。保羅在羅 4 章描述的是亞伯拉罕信心的「總體方向」,儘管有波動,他的信心在整體上是「朝向上帝」的,他最終沒有「放棄」上帝的應許。信心並非沒有掙扎,而是在掙扎中不放手。

也許你正在面對一個「已經死了」的處境,一個看不到希望的婚姻、一個怎麼努力都沒有進展的事工、一個久病不愈的身體、一個怎麼禱告都沒有回應的難處。保羅說:你信的上帝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4:17), 祂的能力不受你處境的限制

弟兄姊妹,你不需要先看到證據才相信,你需要先相信,然後等候上帝的時間。亞伯拉罕在創 15:6 相信上帝應許後,等了 25 年才看見以撒出生(亞伯拉罕 75 歲離開哈蘭 → 100 歲生以撒)。信心並非「立刻看見的證據」,是「在漫長等待中持守的盼望」。如果上帝今天沒有立刻回應你的禱告,不是因為祂忘了你,不是因為祂不愛你, 而是因為祂在預備一個更大的應許,需要更長的時間。當你像亞伯拉罕一樣把榮耀歸給上帝(4:20)時,你就已經贏了,勝負不在結果,而在「信靠上帝的姿態」。

反思問題

  1. 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4:18), 你生命中有沒有一個「無可指望」的處境?你願意像亞伯拉罕一樣選擇信靠上帝的應許嗎?還是已經在心裡悄悄放棄了?

  2. 保羅說信心和行為屬於不同的「經濟體系」(工資與恩典,4:4-5), 你的信仰更像是在「上班賺工資」(用服侍、奉獻、禱告來「賺取」上帝的接納)還是在「領受禮物」(先承認自己什麼都沒有,然後白白領受上帝的恩典)?

  3. 4:25 說耶穌「為我們的過犯被交給人,為叫我們稱義而復活」, 十字架和復活缺一不可。你更多地默想十字架還是復活?有沒有忽略其中一方?為什麼基督教必須同時強調十字架(罪被處理)和復活(稱義被印證)?

① 4:1-8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

本段定位:羅 4 章的開頭三個論證回合:

  1. 引創 15:6 作為稱義論的根基經文。
  2. 用「工資與恩典」的經濟比喻說明信心與行為的根本區別。
  3. 引詩 32:1-2 大衛的見證作為第二個 舊約證人。

這一段密集使用了「算」(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這一會計動詞,本章共出現 11 次(4:3、4、5、6、8、9、10、11、22、23、24),本段就佔了 5 次

4:1-3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馬書 4:1-3(和合本)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Ἀβραὰμ τὸν προπάτορα ἡμῶνAbraam ton propatora hēmōn),propatōr「始祖、遠祖」(πρό「之前」、πατήρ「父親」), 保羅用「我們的」(即使他在寫給羅馬教會的外邦信徒),表明亞伯拉罕不只是猶太人的祖先,也是所有信徒的屬靈始祖,這一點在 4:11-12 + 4:16-17 會完整展開。

保羅轉向亞伯拉罕不是隨意的選擇, 亞伯拉罕是以色列民族的始祖, 猶太傳統中最受尊崇的人物。第二聖殿猶太傳統對亞伯拉罕的尊崇有幾個標誌性表達:

如果保羅能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而不是因行為稱義,那因信稱義就不是什麼新發明,而是上帝從一開始就定下的方式。這就是為什麼亞伯拉罕是保羅論證的最佳戰場,攻下亞伯拉罕這個堡壘,整個「靠行為稱義」的猶太預設就崩塌。

「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引自創 15:6(七十士譯本), 這是保羅整個論證的基石經文。

「算為」(ἐλογίσθηelogisthē / 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 是一個會計用語,把某樣東西「記到某人的賬上」, 亞伯拉罕的信心本身不「等於」義, 而是被上帝算作義,就像銀行把一筆存款記到你的賬戶上,錢不是你生產的, 但它被歸到了你名下。這是「法律宣告性」(forensic/declarative)的稱義觀,不是「實質轉變性」(transformative)的稱義觀, 稱義是上帝法律意義上的宣告(「我宣佈你義」),不是人本質上變成了義(「你的本性變成了義」)。

創 15:6 發生在什麼時候?這是本章最關鍵的時間線問題,

保羅在 4:9-12 會把這個時間線作為「割禮不是稱義條件」的決定性證據,創 15:6(稱義)在創 17(割禮)之前 14 年

保羅在 3:28 已經宣告「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但律法是 500 年後才在西奈山頒佈的,所以亞伯拉罕的稱義不可能基於律法,這本身就是「因信稱義」的最強證明。沒有割禮、沒有律法、沒有摩西、沒有任何猶太宗教制度,亞伯拉罕就因信被稱義,這從根本上摧毀了「沒有這些宗教制度就不能得救」的猶太預設。

4:4-5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羅馬書 4:4-5(和合本)

保羅用了一個工資比喻來區分兩種完全不同的「經濟體系」,

維度 工資體系(行為) 恩典體系(信心)
起點 你做了什麼 你沒做什麼
終點 你得到相應的報酬 你白白得到義的地位
性質 應得的(ὀφείλημαopheilēma:「欠債」) 禮物(δωρεάνdōrean:「白白地」)
你的反應 應該得,不必感謝 應當感恩
與上帝的關係 交易(transactional) 關係(relational)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opheilēma「欠債」, 老闆給員工發工資並非「恩典」,是「還債」(員工的勞動欠了老闆一份報酬)。如果救恩是「工資」,那上帝就是「欠人的」, 這顯然與聖經的上帝觀完全不合(上帝是「萬物的源頭」,不欠任何人任何東西)。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是保羅最大膽的神學宣言之一。

「稱罪人為義的上帝」(τὸν δικαιοῦντα τὸν ἀσεβῆton dikaiounta ton asebē),asebēs「不敬虔的人、罪人」, 這與舊約多次出現的(上帝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 23:7 + 申 25:1 + 箴 17:15)形成明顯的張力。

箴 17:15「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 這一節直接說「定惡人為義」是上帝所憎惡的。那保羅在 4:5 說上帝「稱罪人為義」豈不是與箴言矛盾?

保羅的解答:上帝不是「假裝沒看見」罪,而是在十字架上徹底處理了罪,然後才宣告信的人「無罪」(羅 3:25-26 的 hilastērion)。箴 17:15 反對的是「人類法官在沒有處理罪的情況下宣佈惡人無罪」, 這是司法腐敗。保羅肯定的是「上帝在十字架上完全處理了罪之後宣佈信的人無罪」, 這是司法滿足。兩者表面相似,本質完全相反, 一個是「繞過公義」,一個是「滿足公義之後再赦免」。這正是羅 3:26 「上帝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的深刻含義。

「不做工的」(τῷ μὴ ἐργαζομένῳtō mē ergazomenō), 保羅的論點不是說「信的人不需要好行為」(羅 6 + 雅 2 會回應這個), 而是說「稱義的領受並非基於行為,而是基於信心」。稱義在前,好行為在後, 好行為是稱義的果實,不是稱義的條件。

4:6-8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羅馬書 4:6-8(和合本)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保羅引入了第二個 舊約證人:大衛。這是保羅的修辭策略,用兩個 舊約巨人(亞伯拉罕、大衛)作為「雙重證據」。猶太人的法律傳統要求兩個或三個見證人才能定案(申 19:15「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 …… 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保羅用兩位 舊約最偉大的人物作為「因信稱義」的雙重見證。

引自詩 32:1-2(七十士譯本 31:1-2), 這是大衛的七首悔罪詩之一(詩 6 + 32 + 38 + 51 + 102 + 130 + 143)。大衛的經歷是什麼?他犯了與拔示巴的姦淫罪和謀殺烏利亞的罪(撒下 11-12 章), 按律法他應該被處死(利 20:10 + 民 35:31), 但他在詩 51 中悔罪, 上帝赦免了他。

大衛的福不是「我從來沒犯過罪」, 而是「我犯了罪但上帝不算我為有罪」。這與法利賽人的「自義」形成鮮明對比, 法利賽人在路 18:11 禱告「上帝啊,我感謝你,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 他的「福」建立在「我沒犯罪」上。大衛的「福」建立在「我犯了罪但上帝赦免了我」上, 後者才是 舊約稱義論的真正邏輯。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同一個「算」(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 在創 15:6 是上帝把義算給亞伯拉罕,在詩 32:2 是上帝不把罪算給悔改者,一正一反,都是同一種恩典運作:**上帝的「記賬方式」並非按你實際欠多少來記,而是按祂的恩典來記。

保羅用大衛作為第二個舊約見證,證明「算為義」不是一個孤例,而是上帝恩典運作的常規模式。亞伯拉罕、大衛即律法之前的始祖、律法之下的君王,舊約兩個時代的兩個高峰人物,都用同一種方式被稱義:因信,不靠行為。

② 4:9-12 · 割禮之前就稱義:割禮是印證不是條件

本段定位:保羅在 4:1-8 已經建立「因信稱義,不因行為」的原則,本段進一步問一個尖銳的問題:「亞伯拉罕被稱義的時候,他受了割禮沒有?」答案是無可辯駁的,沒有!創 15:6 在創 17 割禮之前 14 年。這個時間線的答案徹底摧毀了「割禮是稱義的必要條件」的猶太預設,並把亞伯拉罕重新定義為「所有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4:9-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羅馬書 4:9-10(和合本)

「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保羅問了一個時間順序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猶太人看來可能是刁鑽的, 但答案是無可辯駁的:創 15:6(因信稱義)發生在創 17 章(受割禮)之前,相隔了 14 年!

讓我們看看這個時間線的精確性:

從創 15:6(85 歲稱義)到創 17:24(99 歲受割禮)= 14 年間隔!

這意味著:割禮不可能是稱義的條件, 因為亞伯拉罕在沒有割禮的狀態下就已經被算為義了 14 年。時間線不會說謊, 先後順序摧毀了「必須受割禮才能得救」的論點。

這是保羅在 新約用「時間線」做神學論證的最經典案例,與加 3:17(律法是四百三十年以後才有的,不能廢掉先前的應許)是同一種「時間在前者優先」的修辭策略。保羅的論點:「早出現的更根本」, 信心在割禮之前,所以信心比割禮根本;應許在律法之前,所以應許比律法根本。

4: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羅馬書 4:11-12(和合本)

「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 兩個關鍵詞:

割禮並非原因,而是印章, 它確認了一個已經發生的事實, 就像結婚證不是「讓」兩個人結婚,而是「證明」他們已經結婚了。你先因信被稱義,然後割禮來蓋章, 順序不能反過來。

保羅在這裡徹底重新定義了割禮的神學意義, 在猶太傳統裡,割禮是「進入盟約的入口」(創 17:14「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 是「得救的前提條件」。保羅說:不!割禮並非「入口」,而是「印章」, 它確認了已經發生的稱義,而不是開啟稱義的途徑。這是對猶太宗教制度的根本性重新定位,把禮儀從「得救的途徑」降為「得救的標誌」。

這與新約的聖禮觀相通, 浸禮不是「讓人得救」(唯有信使人得救),而是「承認、印證已經發生的得救」;聖餐並非「讓人有份基督的身體」(唯有信使人有份),而是「記念、印證已經發生的合一」。聖禮是「外在的印章」,不是「得救的途徑」, 這是改革宗聖禮論的核心立場。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這是保羅論證的爆發點:

亞伯拉罕不只是猶太人的祖先,他是所有「信的人」的祖先,包括沒有受割禮的外邦信徒。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就因信稱義,這意味著他在那個狀態下就是外邦信徒的原型, 後來他受了割禮, 又成了猶太信徒的原型, 他是兩群人共同的父親。

這個論證從根基上瓦解了猶太主義者對外邦信徒的排斥:你不能排斥那些和你的祖先屬於同一種信仰模式的人。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共享同一位「屬靈的父親」,亞伯拉罕。「憑信」是這個家族的核心標誌,「憑血統」不是。

「也作受割禮之人的父」, 亞伯拉罕同樣是猶太信徒的父,但條件是「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 也就是說,猶太人的屬靈亞伯拉罕繼承不是憑割禮(外在標誌),而是憑信心(內在實體)。這與羅 2:28-29(真猶太人是內心的猶太人)+ 9:6「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遙相呼應, 真正的亞伯拉罕子孫是按信心繼承的,不是按肉體血統繼承的。

③ 4:13-17 · 應許通過信心:不是通過律法

本段定位:保羅在 4:1-12 已經證明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因信,不因行為」、「在割禮之前」, 本段進一步把論證推向「律法」:亞伯拉罕領受應許(創 12 + 15 + 17)是在律法頒佈(出 20)之前 430 年。這進一步證明應許的領受方式只能是信心,不能是律法。

4:13-15 「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羅馬書 4:13-15(和合本)

「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承受世界」,舊約原本的應許是「承受迦南地」(創 12:7 + 15:7 + 17:8), 但保羅擴展為「承受世界」。

這個擴展不是保羅的隨意發揮, 它根基於創 12:3「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亞伯拉罕之約的普世性維度)、詩 2:8「我就將列國賜你為基業,將地極賜你為田產」(彌賽亞的世界統治)、但 7:13-14「人子 …… 得了權柄、榮耀、國度,使各方、各國、各族的人都侍奉他」(人子的世界國度)。保羅看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全宇宙的應許」, 不僅是迦南地,而是整個新天新地(羅 8:17「與基督同作後嗣」、啟 21-22 新天新地)。

「並非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保羅把「應許」和「律法」放在對立面上。關鍵的時間線: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創 12 + 15 + 17)是在律法頒佈前 430 年給出的(加 3:17(律法是四百三十年以後才有的,不能廢掉先前的應許))。

維度 應許 律法
時間 創 12(亞伯拉罕 75 歲) 出 20(西奈山,約 430 年後)
基礎 上帝的恩典 人的表現
性質 單方面的(上帝起誓 雙方面的(人也要遵守
領受方式 信心 行為
失敗可能 不可能失敗(上帝擔保) 必然失敗(人無力遵守)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保羅用一個邏輯推理說明律法和應許不能混搭:

  1. 如果要靠律法才能繼承應許 →
  2. 那信心就沒有用了(「變為空虛」)→
  3. 應許也就失效了(「被廢除」), 因為沒有人能完全守律法 →
  4. 所以沒有人能繼承應許 →
  5. 所以應許等於空話

但上帝的應許不可能是空話 → 所以應許的領受方式不可能是律法 → 只能是信心。這是經典的「歸謬法」(reductio ad absurdum), 假設對方的論點正確,然後證明它會導致荒謬的結論。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katergazetai「產生、引發」, 律法不是「解決」罪的工具,它是「暴露」罪的工具,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加重」了罪。

保羅在羅 5:20 + 7:7-13 還會更詳細地展開這一論點,

律法就像路邊的限速標誌, 它讓你知道你超速了, 但它本身不會讓你的車減速, 它只是讓你的違規變得無可否認。而且更糟糕的是, 一旦看到「限速 60」的標誌,叛逆的人反而想測試「到底能開多快」, 律法激發了人的反叛性。

「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這不是說「沒有律法的地方就沒有罪」(人的罪性是 inherent 的,不需要律法才有), 而是說「沒有律法的明文規定,「違規」的概念就不成立」。罪是 inherent 的(與生俱來),「違規」(parabasis)是 contextual 的(基於明文條款), 律法把罪「法律化」,使之變成「違規」。

4:16-17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羅馬書 4:16-17(和合本)

「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ἐκ πίστεως …… κατὰ χάρινek pisteōs …… kata charin), 信心和恩典是配套的:信心是接受的手, 恩典是被接受的禮物。如果稱義是靠行為, 那它就不是恩典, 而是工資, 但保羅在 4:4 已經排除了工資體系。

「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bebaian「確定的、穩固的」, 如果應許取決於人的「表現」,它就永遠是「不確定」的(因為你永遠不知道自己做得夠不夠好), 但如果應許取決於上帝的「恩典」,它就是「確定」的,因為上帝不會改變主意。

這是因信稱義的最大牧養價值之一, 你的得救不取決於你的「表現波動」(今天信心強、明天軟弱), 而取決於上帝的信實(祂不會改變)。這給了信徒「得救的確據」(assurance of salvation), 改革宗神學的核心牧養教義之一。

「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 保羅在這裡給了亞伯拉罕所信之上帝的兩個定義:

定義 希臘文 舊約根據 新約應驗
1. 叫死人復活 zōopoiountos tous nekrous 亞伯拉罕在 100 歲時從「已死的」身體生出以撒(來 11:12) 基督從死裡復活
2. 使無變為有 kalountos ta mē onta hōs onta 創 1 章上帝從無到有創造世界(ex nihilo) 上帝從無到有創造義人的地位

保羅這兩個定義把亞伯拉罕的信心對象描繪為「超越自然」的上帝, 祂不受任何自然規律的限制。亞伯拉罕的信心並非「上帝會按自然規律幫我」,而是「上帝可以超越自然規律幫我」, 這是信心的最高境界。

**「使無變為有」(**ex nihilo,「從無到有」)是基督教創造論的核心,與希臘哲學的「Demiurge 造物匠」(用預先存在的物質塑造世界)、印度教的「梵之流溢」(從神性散發出宇宙)、摩門教的「永恆物質」(物質是永恆的,造物者只是組織者)等異端創造觀完全不同。聖經的上帝是「真正的創造者」, 祂呼喚虛無成為存在。亞伯拉罕信的就是這位上帝,能從「已死的身體」呼喚出兒子,能從「虛無」中創造義人的地位。

「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引自創 17:5。這是亞伯拉罕從「亞伯蘭」(אַבְרָם,Avram,「尊貴的父親」)改名為「亞伯拉罕」(אַבְרָהָם,Avraham,「多國之父」)的那一刻。改名的時機正好就在創 17 章受割禮之時, 亞伯拉罕在 99 歲被改名、同時受割禮。

「多國」, ethnos「民族、外邦」, 保羅用這一節證明:亞伯拉罕的應許從一開始就不限於「猶太一族」, 而是涵蓋「多國」(所有民族)。這是保羅對加 3 章、羅 11 章「外邦人被接進橄欖樹」論的 舊約根據, 上帝從亞伯拉罕被呼召的那一刻起,就計劃「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 12:3)。

④ 4:18-25 · 亞伯拉罕的信心:無可指望中的指望

本段定位:本章的高潮、全章的靈魂段,保羅從「抽象的稱義論」轉向「亞伯拉罕信心的具體內容」、「這一信心對我們今天的意義」。前 17 節是「論證」,本段是「應用」, 亞伯拉罕的故事不只是歷史,是每一個信徒的屬靈原型。最後兩節(4:24-25)是「羅馬書第一次明說基督的死與復活的二重救贖含義」, 整本福音的核心宣告濃縮在兩句話裡。

4:18-19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羅馬書 4:18-19(和合本)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 「在盼望之外憑著盼望相信了」, 這是對信心最動人的希臘文定義:

這種「希臘文的雙重 elpis(盼望)」修辭結構, 保羅把「客觀處境」和「主觀心態」放在同一句話裡,用同一個詞的兩次出現,描繪信心的悖論本質:信心是在「沒有任何理由盼望」的處境下,仍然「選擇盼望」。

信心不是在形勢大好時的「樂觀」, 而是在形勢完全「絕望」時仍然「相信」上帝的應許。亞伯拉罕面對的是什麼?

維度 客觀情況 自然結論
亞伯拉罕年齡 99-100 歲 太老了
亞伯拉罕身體 「如同已死」(νενεκρωμένονnenekrōmenon:「已經死了」) 生育功能完全停止
撒拉年齡 89-90 歲 早過更年期
撒拉生育 「生育已經斷絕」 子宮已經不能懷孕

從自然的角度看,他們生孩子的可能性是「零」。但亞伯拉罕沒有看「自然」,他看的是「發出應許的上帝」。這就是信心的本質,把焦點從「我的處境」轉移到「上帝的應許」。

注意「身體如同已死」的希臘文 nenekrōmenon 是完成被動分詞, 「已經被弄死了,且至今處於死的狀態」, 這是一個強烈而殘酷的描述:亞伯拉罕的生育能力不只是衰退,而是已經死透了。保羅用這個詞強調亞伯拉罕信心的極端性,他並非在「可能性極小」的情況下相信,而是在「完全不可能」的情況下相信

4:20-22 「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馬書 4:20-22(和合本)

「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注意:創世記中的亞伯拉罕並不是「從不懷疑」, 他曾經笑過(創 17:17「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養嗎?』」), 也曾經用人的方法想要「幫助」上帝實現應許(夏甲事件,創 16 章), 在創 20 章他在亞比米勒面前又一次撒謊說撒拉是他妹妹。

保羅不是在美化亞伯拉罕, 而是在描述信心的總體方向:儘管有波動,亞伯拉罕的信心在整體上是「朝向上帝」的,他最終沒有「放棄」上帝的應許。信心並非沒有掙扎,而是在掙扎中不放手。這與雅 1:6-8 「只要憑著信心求,一點不疑惑 …… 心懷二意的人,在他一切所行的路上都沒有定見」遙相呼應, 信心的反面不是「懷疑」(doubt),而是「兩面搖擺」(double-mindedness)。

「將榮耀歸給上帝」(δοὺς δόξαν τῷ θεῷdous doxan tō theō), 信心的本質是「歸榮耀給上帝」, 不是歸榮耀給自己。當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應許時,他是在說:「上帝啊,你的話比我的處境更真實,你的能力比我的限制更大,你比我更可靠」。這就是信心,讓上帝做上帝,把主權交給祂,然後安心等候。

這與人類罪性的根源形成完美對比, 羅 1:21 描述外邦人的罪「因為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祂,也不感謝祂」, 罪的根源是「不歸榮耀給上帝」(羅 1:21 的「不當作上帝榮耀祂」),信心的本質是「歸榮耀給上帝」(羅 4:20)。亞伯拉罕用信心做了罪人不願做的事,把榮耀歸給上帝,所以他被算為義。

「這就算為他的義」,本章第 8 次出現「算為」。保羅用「這就算為他的義」作為本段的總結,亞伯拉罕信心的所有具體細節(在無可指望時仍盼望、不因不信搖擺、因信得堅固、歸榮耀給上帝、滿心相信上帝必能做成), 都彙集到一個結論:「這就算為他的義」, 這是創 15:6 的精準迴響。

4:23-25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羅馬書 4:23-25(和合本)

「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保羅把亞伯拉罕的故事從「歷史」拉到「現在」:

創 15:6 不只是關於一個四千年前的老人, 它是關於每一個相信上帝的人。保羅在這裡闡述了一個對解經至關重要的原則:舊約的事件「不只是歷史記錄」,而是「為我們寫的屬靈原型」,與林前 10:11「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是同一種解經原則。

亞伯拉罕信的上帝是那位「叫死人復活」的上帝,我們信的也是同一位, 只是我們有了更具體的內容: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

維度 亞伯拉罕的信 我們的信
時間方向 向前看(未來應許) 向後看(已成就的事實)
對象 上帝(叫死人復活的) 同一位上帝(已使耶穌復活的)
信心的內容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 15:5) 「耶穌從死裡復活」
結構 相信上帝的話:即使眼前的證據看起來不可能 完全相同

信心的「結構」是一樣的:相信上帝的話,即使眼前的證據看起來不可能。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這是全章最精鍊的「福音摘要」, 也是羅馬書第一次明說基督的死與復活的二重救贖含義。兩句話包含了救恩的雙重基礎:

維度 復活
希臘文 παρεδόθη (paredothē)(被交給) ἠγέρθη (ēgerthē)(被複活)
時態 被動過去時 被動過去時
目的 διὰ τὰ παραπτώματα (dia ta paraptōmata)(為了我們的過犯) διὰ τὴν δικαίωσιν (dia tēn dikaiōsin)(為了我們的稱義)
功能 解決罪的代價 印證稱義的有效

「被交給」(παρεδόθηparedothē), 同一個詞在猶大「出賣」耶穌時使用(太 26:15-16 + 路 22:48),也在彼拉多「交給」耶穌被釘時使用(太 27:26),但保羅用被動語態暗示「真正的主動者是上帝」, 並非猶大、不是彼拉多、不是羅馬兵丁「交給」耶穌,而是上帝自己「交給」耶穌(參約 3:16「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羅 8:32「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十字架不是「意外的悲劇」,是「上帝的預定計劃」。

「耶穌的死解決了罪的問題」, 祂被「交給」人,為了我們的過犯,罪的代價被支付了。「耶穌的復活確保了稱義的效力」, 如果耶穌只是死了沒有復活,我們無法知道祂的死是否被上帝接納為有效的贖罪,但復活是上帝的「蓋章」:贖罪成功了,稱義生效了。

沒有十字架,罪不被處理;沒有復活,稱義不被保證。十字架和復活缺一不可。這與林前 15:14、17「若基督沒有復活,我們所傳的便是枉然,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 …… 你們仍在罪裡」遙相呼應, 復活是基督教信仰的「生死線」,沒有復活,整個基督教就崩塌。保羅在羅 4:25 用極其濃縮的語言把這一神學雙柱(十字架、復活)錨定在亞伯拉罕信心的延續線上,亞伯拉罕信的「叫死人復活的上帝」,在基督的復活上完全應驗。

本章神學要點

1. 核心神學要點總覽

主題 內容 經文依據
算為義 義不是賺來的:是被"算"到信者賬上的:會計式的地位轉換 4:3, 5, 22
割禮是印證不是條件 亞伯拉罕先因信稱義:後受割禮:順序不能顛倒 4:10-11
應許屬於信而非律法 靠律法得應許會使信歸虛空:只有恩典才能保證應許 4:13-16
信那叫死人復活的上帝 亞伯拉罕的信心對象是超越自然的上帝:我們信同一位 4:17, 24
十字架與復活 耶穌為過犯被交付:為稱義而復活:兩者缺一不可 4:25

2. 本章為何屏息:「因信稱義不是新約新發明」的總論證

羅馬書 4 章是「因信稱義不是新約新發明」的最完整論證章。羅 3 章宣告了「因信稱義」的原則(3:21-31),但這個宣告對猶太讀者來說有一個致命的反駁:「你保羅說的『因信稱義』聽起來像是基督教的新發明,亞伯拉罕、摩西、大衛這些 舊約的偉大人物從來沒有聽說過『因信稱義』,你這是在顛覆千年的猶太信仰傳統」。羅 4 章就是保羅對這一反駁的回應,他用以色列人最敬重的祖先亞伯拉罕作為論證主角,證明因信稱義是亞伯拉罕在律法之前、割禮之前就已經經歷的上帝一直以來的做法。這不是顛覆,是迴歸,迴歸到亞伯拉罕之約的原始恩典。

本章在羅馬書 6 大段落結構中的位置,它是第 3 段「因信稱義」(3:21-5:21)的中心章。3:21-31 是「教義宣告」(核心原則的設立),4:1-25 是「歷史證據」(舊約案例的論證),5:1-21 是「神學展開」(亞當與基督的兩個代表者論)。羅 4 章在三章中起「承上啟下」的作用,承接 3:21-31 的「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3:28),啟示 5: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把抽象的稱義原則錨定在亞伯拉罕這一歷史人物身上。

本章「亞伯拉罕稱義」論證的 5 個層次,

節次 論證 摧毀的猶太預設
4:1-8 亞伯拉罕因稱義,不因行為 「亞伯拉罕是因守律法被算為義」
4:9-12 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就稱義(創 15:6 在創 17 割禮前 14 年) 「割禮是稱義的必要條件」
4:13-15 應許不是通過律法:若通過律法,信歸虛空 「律法是承受應許的途徑」
4:16-22 亞伯拉罕信的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超越自然 「應許必須通過自然手段實現」
4:23-25 「算為他義」也是為我們寫的:亞伯拉罕是信徒的原型 「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個例不可複製」

亞伯拉罕在以色列宗教傳統中的地位,亞伯拉罕(אַבְרָהָםAvraham)是以色列民族的始祖(創 12:2 上帝呼召他「我必使你成為大國」),是「信心之父」(羅 4:16),是「上帝的朋友」(賽 41:8 + 雅 2:23)。在第二聖殿猶太傳統裡,亞伯拉罕被視為「完美順服的典範」,《馬加比一書》2:52「亞伯拉罕豈不是在試煉中被發現忠信的嗎?這就算為他的義」、《便西拉智訓》44:19-21 都強調亞伯拉罕的行為(特別是創 22 章獻以撒)作為稱義的根據。保羅在羅 4 章把重心從「行為」徹底轉移到「信心」,這是一個革命性的重新解讀,挑戰了整個第二聖殿猶太傳統對亞伯拉罕的解讀。

本章核心 舊約引用,

出處 羅 4 引用位置 關鍵含義
創 15:6 4:3、9、22 「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聖經第一次明說稱義)
詩 32:1-2 4:7-8 大衛罪得赦免的福(「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創 17:5 4:17 「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上帝改亞伯蘭名為亞伯拉罕)
創 15:5 4:18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指天上的星)

創 15:6 的特殊地位,創 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וְהֶאֱמִן בַּיהוָה וַיַּחְשְׁבֶהָ לּוֹ צְדָקָה,ve-he'emin ba-YHWH va-yachshveha lo tsedakah), 這是聖經第一次明說「稱義」的經文。新約共 4 處引用或回應這一節:羅 4:3(保羅的稱義論根基)、加 3:6(保羅反對猶太化的論據)、雅 2:23(雅各的「信心與行為」論)、來 11:8-12(亞伯拉罕在信心英雄榜的核心位置)。這一節是 新約神學的「稱義之根」。

與加 3:6-9 + 雅 2:21-24 的關係,

新約引用舊約

本章是保羅「因信稱義」的聖經舉證:亞伯拉罕(創 15:6,義被算上)與大衛(詩 32,罪不被算)一正一反,兩處都是把舊約引作教義根基的直接引用。以下按同一條解經路徑展開:舊約背景 → 舊約原意 → 為何引用 → 應驗 → 今日應用。保羅引舊約多是直接引用(引作教導或權柄依據)與綜合性概括(一句話打包多條線索),也有預表應驗主題應驗暗引典故,偶有直接預言應驗雙重應驗。分辨與例子詳見專欄《新約如何引用舊約》

4:3 亞伯拉罕因信算為義(直接引用 · 創 15:6)

4:7-8 得赦免其過的,這人有福(直接引用 · 詩 32:1-2)

創 15:6 新約引用追蹤:四處經典引用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 15:6)是 舊約「第一次明說稱義」的經文,新約共 4 處引用或回應:

出處 引用方式 重點
羅 4:3、9、22 直接引用 + 3 次迴響 保羅的稱義論根基:證明因信稱義不是新發明
加 3:6 直接引用 保羅反對猶太化的論據:「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雅 2:23 直接引用 雅各的「信心與行為」論:「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 ……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
來 11:8-12 隱含迴響 + 把亞伯拉罕放在信心英雄榜核心位置 希伯來書的信心論:「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

這四處引用的不同側重,

四處引用共同證明,創 15:6 是 新約神學的「稱義之根」,無論是保羅、雅各還是希伯來書作者,都把這一節作為「因信稱義」教義的 舊約根基。

4:17 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直接引用 · 創 17:5)

修辭與文學手法

1. 亞伯拉罕案例的遞進論證

本章以亞伯拉罕為案例,採用「經上怎麼說」的釋經式論證:先說明稱義不是工資,再說明稱義先於割禮,最後說明應許也不是靠律法。保羅讓讀者一步一步看見,因信稱義並非新發明,而是創世記本身的邏輯。

關鍵詞彙卡

1. 本章核心詞彙

希臘文 音譯 和合本譯法 神學含義
λογίζομαι logizomai 算為 本章出現 11 次:會計術語:「記入賬目」:不是實質的轉變而是地位的宣告
δικαιόω dikaioō 稱義 法律宣告動詞:「宣佈為義」(區別於「使之成為義」)
περιτομή peritomē 割禮 創 17 的盟約標誌:保羅重新定義為「已發生稱義的印章」
σφραγίς sphragis 印證 割禮是信心之義的「印章」:確認已經發生的事實(4:11)
ἀσεβής asebēs 罪人 / 不敬虔的人 上帝稱義的對象不是好人:是「不敬虔的人」(4:5)
κληρονόμος klēronomos 後嗣 應許的繼承人:本章 4 次(4:13、14;以及 8:17「作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
ἐπαγγελία epangelia 應許 本章 5 次:「應許與律法」的核心對照術語
ζῳοποιέω zōopoieō 叫死人復活 4:17:上帝的兩個屬性之一(創造 + 復活)
ex nihilo 從無到有 4:17「使無變為有」:基督教創造論的核心
παρεδόθη paredothē 被交給人 4:25:被動語態暗示上帝的主權:耶穌被「交出去」是上帝主動的救恩行動
παρ᾽ ἐλπίδα ἐπ᾽ ἐλπίδι 空白 在無可指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4:18:希臘文的雙重 elpis 修辭:信心的悖論本質
νενεκρωμένον nenekrōmenon 身體如同已死 4:19:完成被動分詞:「已經死透了」:亞伯拉罕信心的極端性

2. 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 在第 4 章的密集使用

λογίζομαι(算為、看作)在羅馬書 4 章出現 11 次,是全書使用密度最高的章節。保羅反覆使用這個詞來強調稱義的法律宣告性(forensic/declarative),而非實質轉變性(transformative):

節次 用法 含義
4:3 信"算為"他的義 正面:義被記到賬上
4:4 工價"不算"恩典 反面:工資體系排除恩典
4:5 信就"算"為義 正面:不做工者的信被計入
4:6 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 正面:大衛的見證
4:8 主不"算"為有罪 反面:罪不被計入
4:9 信就"算"為他的義 重複創 15:6:錨定論證
4:10 是怎麼"算"的呢 追問時間線
4:11 "算"為義的印證 割禮確認已有的算法
4:22 "算"為他的義 信心的歸結
4:23-24 "算"為義:為我們寫的 從亞伯拉罕擴展到所有信者

這種密集使用並非修辭重複,而是法律論證:保羅像律師一樣反覆錘擊同一個點,稱義是上帝的宣判,不是人的感覺,它的可靠性在於上帝的話,不在於人的狀態。

3. 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 在羅 4 章的密集使用:本章 11 次

λογίζομαι(算為、看作)在羅馬書 4 章出現 11 次,是全書使用密度最高的章節。保羅反覆使用這個詞來強調稱義的法律宣告性(forensic/declarative),而非實質轉變性(transformative):

節次 用法 含義
4:3 信「算為」他的義 正面:義被記到賬上
4:4 工價「不算」恩典 反面:工資體系排除恩典
4:5 信就「算」為義 正面:不做工者的信被計入
4:6 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 正面:大衛的見證
4:8 主不「算」為有罪 反面:罪不被計入
4:9 信就「算」為他的義 重複創 15:6:錨定論證
4:10 是怎麼「算」的呢 追問時間線
4:11 「算」為義的印證 割禮確認已有的算法
4:22 「算」為他的義 信心的歸結
4:23-24 「算」為義:為我們寫的 從亞伯拉罕擴展到所有信者

這種密集使用不是修辭重複,而是「法律論證」:保羅像律師一樣反覆錘擊同一個點,稱義是上帝的「宣判」,不是人的「感覺」,它的可靠性在於上帝的「話」,不在於人的「狀態」。

這與改革宗「稱義是法律宣告,成聖是內在變化」的稱義觀完全一致, 路德、加爾文都堅持稱義是法律意義上的「宣佈為義」(imputed righteousness,「歸算的義」),不是本質上的「變成義」(infused righteousness,「注入的義」,天主教立場)。

論證結構圖

1. 全章論證推進

A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4:1-8)
 B 在割禮之前,割禮是印證(4:9-12)
 C 應許通過信心不通過律法(4:13-17)
 B' 信心的內容,面對不可能仍然相信(4:18-22)
A' 亞伯拉罕的信心即我們的信心模式(4:23-25)

全章是一個同心圓結構,中心 C 是保羅的核心論點:應許與律法屬於不同體系。A-A' 呼應:亞伯拉罕的信被算為義→我們的信也被算為義。B-B' 呼應:割禮之前的時間線→信心面對的"已死"的身體。

神學主題追蹤

1. 因信稱義的舊約根基

羅 4 把羅 3 的稱義宣告連回亞伯拉罕之約,說明福音不是推翻舊約,而是顯明舊約一直指向的道路。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以前就因信稱義,因此也成為猶太人與外邦信徒共同的信心之父。

歷史背景

1. 猶太傳統中的亞伯拉罕

保羅對亞伯拉罕的解讀與當時主流猶太傳統有顯著差異

猶太傳統 保羅的解讀
亞伯拉罕因順服(獻以撒等)被稱義 亞伯拉罕因信心被稱義(4:3)
創 15:6 的"信"指亞伯拉罕的忠誠美德 創 15:6 的"信"指接受上帝應許的信靠
割禮是約的必要條件 割禮是信心之義的印證
亞伯拉罕是猶太民族的專屬祖先 亞伯拉罕是所有信之人的父:猶太人和外邦人

猶太文獻如《馬加比一書》2:52("亞伯拉罕豈不是在試煉中被發現忠信的嗎?這就算為他的義")和《便西拉智訓》44:19-21 都強調亞伯拉罕的行為(特別是獻以撒)作為稱義的根據。保羅把重心從行為轉移到信心,從人的表現轉移到上帝的應許,這是一個革命性的重新解讀。

2. 人物分析卡

人物 身份定位 關鍵行動 啟示
亞伯拉罕 信心之父:猶太人和外邦信徒共同的祖先 在割禮和律法之前因信被算為義 信心不是人的功德:是接受恩典的手
大衛 犯了重罪卻蒙赦免的君王 在詩 32 篇見證上帝"不算為有罪"的福 稱義不是給完美的人:是給悔改的罪人
撒拉 生育已斷絕的婦人 在不可能中生出以撒 上帝的應許不受自然限制

難題討論

1. 亞伯拉罕稱義釋經史:保羅 / 雅各 / 奧古斯丁 / 路德

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基督教神學史上最被討論的解經議題之一,尤其是「保羅與雅各的張力」如何調和。

保羅(羅 4 + 加 3)

保羅的解讀核心,亞伯拉罕在創 15:6 因信被稱義,在受割禮之前、在獻以撒之前、在律法頒佈之前, 所以稱義只可能基於信心,不可能基於行為。

論證策略,

雅各(雅 2:14-26)

雅各的解讀核心,亞伯拉罕在創 22 章獻以撒時,他的信心被「證實」、「成全」, 所以「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 2:17、26)。

論證策略,

調和:「張力性互補」而非「邏輯矛盾」

維度 保羅 雅各
焦點經文 創 15:6 創 15:6 + 創 22
視角 信心的起點 信心的成全
議題 稱義怎樣被領受? 真信心怎樣被證實?
「行為」的定義 律法的行為(道德努力贏取救恩) 信心的果實(救恩之後的好行為)
對立面 「靠律法工作得救」的猶太化 「只口頭說信但無行動」的假信徒

兩人不矛盾,而是互補, 保羅對付的是「靠律法工作得救」的危機(加拉太的猶太化);雅各對付的是「只口頭說信但無行動」的危機(雅各教會的「無果實信仰」)。兩人針對的是兩種相反的錯誤, 保羅禁止「用行為取代信心」,雅各禁止「用信心取代行為」。真正的福音是「唯獨因信稱義,但真信心必有行為」。

奧古斯丁(約 主後 400)

**奧古斯丁在《**論信心與行為》(De Fide et Operibus)、《論靈與字》(De Spiritu et Littera)中調和保羅與雅各:「稱義之前的工作不算義(保羅),稱義之後的工作必然有(雅各)」(works before justification do not count; works after justification necessarily flow)。奧古斯丁的調和方案被中世紀天主教、改革宗共同接受, 雖然兩派對「稱義的本質」(法律宣告與內在變化)有分歧,但都承認「真信心必有行為」。

路德(1517-1546)

**路德在《**雅各書序言》中曾懷疑雅各書的正典地位,他在 1522 年的德文新約第一版前言裡稱雅各書為「草根書信」(eine recht stroherne Epistel),認為它「根本不傳基督」。但後來路德的立場軟化, 他承認雅各書有價值,只是不能用來反駁「唯獨因信稱義」。

路德對保羅與雅各的最終立場,「保羅講稱義之前的信心,雅各講稱義之後的信心」,與奧古斯丁的方案基本一致。這成為改革宗神學的標準立場:唯獨因信稱義、真信心必有行為,兩者並行不悖。